(2017)冀063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平、李继红与被告韩三定、刘俊舫、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李继红,韩三定,刘俊舫,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843号原告程平,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李继红,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三定,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俊舫,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朱勇,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李继红与被告韩三定、刘俊舫、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平、李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