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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平、李继红与被告韩三定、刘俊舫、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李继红,韩三定,刘俊舫,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843号原告程平,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李继红,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三定,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俊舫,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朱勇,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李继红与被告韩三定、刘俊舫、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平、李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