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奥秘、李保杰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奥秘,李保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奥秘,又名李向东,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任丘市。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德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保杰,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任丘市。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奥秘、李保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孙伯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奥秘及其辩护人马德明,被告人李保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奥秘、李保杰酒后来到南辛某村孙某1(被告人李奥秘前妻)家中,欲将刘某1等人杀害,进院后分别持菜刀将刘某1、刘某2、刘某3、肖某头部和颈部砍伤。经鉴定,刘某1、刘某2、刘某3的损伤均为轻微伤,肖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奥秘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刘某1、刘某2、刘某3、肖某均对被告人李奥秘、李保杰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奥秘、李保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奥秘、李保杰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刘某1、刘某2、肖某、刘某3的陈述,证人孙某1、王某、吕某、孙某2的证言,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任丘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642、643、6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任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任)公(物)鉴(伤检)字[2016]0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沧公物鉴法物字[2016]32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任丘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任丘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奥秘、李保杰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本院对被害人刘某1、刘某2、肖某、刘某3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奥秘伙同被告人李保杰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三人轻微伤的后果,二人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持刀对多名被害人行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行凶过程中,因受到被害人反抗和他人阻止未能得逞,属故意杀人未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奥秘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奥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保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边凤娟审 判 员 刘建奎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贵彩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