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李永德、沈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李永德、沈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李永德,沈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李永德,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沈朝富,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李永德、沈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德所有的两部汽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