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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金多、施彩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多,施彩霞,刘海英,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多,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施彩霞,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海英,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肖雄,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金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彩霞、刘海英、肖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96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