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福俊与丁福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俊,丁福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862号原告丁福俊,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丁福科,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福俊诉被告丁福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福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福俊承担。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艺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