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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875号原告:袁某,女,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朱某,男,1956年8月24日出,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