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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苏锋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42号被执行人苏锋,男,汉族,1994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4********,住第六师102团洪福旅店。被执行人苏锋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6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60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苏锋无固定住所,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苏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