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全义、周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义,周兵,周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全义,男,生于1967年4月24日,汉族,教师,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周兵,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661被执行人:周家清,男,生于1969年12月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全义与被执行人周兵、周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