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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方池诉郑海亮王文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60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原告冯方池与被告郑海亮、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53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53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3行之后增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王海梅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