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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胥培军、郭通蓉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培军,郭通蓉,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920号申请执行人:胥培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郭通蓉,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培军、郭通蓉与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成都市双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撤销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6执49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