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薛帅与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帅,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542号原告薛帅,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7号。法定代表人王厚廷,局长。原告薛帅因被告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帅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帅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薛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