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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贵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贵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149号自诉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15316028N。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贵雪,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自诉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宋贵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宋贵雪已经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荣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