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建民、贺新与被告刘爱民、于金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民,贺新,刘爱民,于金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861号原告:吕建民,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原告:贺新,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被告:刘爱民,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于金柱,男,1954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兴隆县。原告吕建民、贺新与被告刘爱民、于金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2017年6月21日原告吕建民、贺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建民、贺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丛梓晓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人民陪审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