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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宇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宇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宇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冯艳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三区阿尔山路东。法定代表人沐沦,总经理。上诉人内蒙古宇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3民初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驳回管辖异议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诗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