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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4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将登记为蔡某某、唐某某二人共有的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生产街417号(五通桥区房权证私房字第00797**号)房屋过户登记至蔡某某名下单独享有。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