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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东、荣月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荣月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618号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东,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桦甸市。被告:荣月秋,女,1974年8月4日出生,住同王晓东。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东、荣月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