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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小毛与陈必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毛,陈必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毛,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陈必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毛与被执行人陈必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以(2016)湘1003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必旺所有的湘L×××××号长安牌车辆一台。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必旺已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必旺所有的湘L×××××号长安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