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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葛会荣、戴敏等与泗洪吖喏哒茶社、孙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会荣,戴敏,戴磊,陈如荣,戴荣,泗洪吖喏哒茶社,孙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葛会荣,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戴敏,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戴磊,男,199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沭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如荣,女,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戴荣,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沭阳县。被执行人泗洪吖喏哒茶社,注册号321324600607781,住所地泗洪县御景天成8幢。经营者俞杰,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孙倩,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吖喏哒茶社、孙倩分别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葛会荣、戴敏、戴磊、陈如荣、戴荣234317.25元、11715.9元、11715.9元,被执行人泗洪吖喏哒茶社负担案件受理费1472元,被执行人孙倩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经申请执行人葛会荣、戴敏、戴磊、陈如荣、戴荣申请,2017年3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吖喏哒茶社、孙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3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5月2日轮候查封泗洪吖喏哒茶社经营者俞杰御景天成*-103室房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