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王增田、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王增田,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牛蓝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民初11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68号。负责人:于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月爽,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田,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北河庄镇素邱一村。法定代表人:牛蓝海。被告:牛蓝海,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陈淑琴,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丽惠,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裕华支行)与被告王增田、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牛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裕华支行委托代理人马月爽、被告王增田、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牛蓝海委托代理人陈淑琴、霍丽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裕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增田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应收费用共计420894.44元(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实际还款额以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计算至最终还款日);2、判令被告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及牛蓝海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因截止2016年9月19日,被告王增田在原告申领的卡号为62×××20的信用卡产生信用透支,经与原告协商,自愿通过原告提供的分期置换的方式,偿还欠款人民币369000元,并申领卡号为62×××18的信用卡作为还款账户,分期24期用于偿还上述款项。被告就上述意向向原告提交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置换计划申请表》,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应收账款分期置换偿还协议》。被告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核心企业保证协议》出具了《公司分期担保函》,被告牛蓝海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提供了个人保证,与原告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协议》。以上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告申领新卡办理分期置换偿还业务后至今,仍旧未能按照协议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连续3期未能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增田、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牛蓝海辩称,1、本案实为中国银行向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业务引起的诉讼,并非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引起的纠纷。2、中国银行明知系通过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取大额现金给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使用,还让持卡人办理信用卡,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应由持卡人偿还信用卡欠款。3、持卡人系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员工并未实际用款,不应偿还本息及应收费用。综上,中国银行与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通过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取大量现金的行为,二者涉嫌恶意串通,给持卡人带来了实际损害,影响了持卡人的实际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裕华支行与被告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银行分期付款业务商户合作协议》,约定信用卡持卡人以按月分期还款方式向中国银行裕华支行偿还持卡人在被告购买商品所一次性支付的款项。2015年11月16日,被告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核心企业保证协议,被告牛蓝海与原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协议,均约定被告为其所推荐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以被告正式签署出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助农达分期企业担保推荐函》为准。被告王增田向原告申请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并填写了申请表,办理了卡号为62×××20的信用卡,额度为50万元。2016年2月3日,被告王增田使用该信用卡在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刷卡消费50万元,分12期偿还。被告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及牛蓝海向原告出具公司分期担保函,对被告王增田名下卡号为62×××20的信用卡50万元分期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9月19日,因被告王增田所办信用卡产生信用透支,其与原告签订了银行卡应收账款分期置换偿还协议,被告自愿通过原告提供的分期置换方式偿还369000元。后被告王增田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18的信用卡,刷卡369000元偿还了卡号为62×××20的信用卡的欠款,并对此次刷卡金额分24期偿还,首付金额15375元,月还款额15375元,手续费44280元。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截止2017年1月10日,被告王增田卡号为62×××18的信用卡尚欠原告本金369000元、利息718.75元、费用51175.69元,共计420894.44元。本院认为,被告王增田在原告中国银行裕华支行办理信用卡并刷卡消费,其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未按期还款还应支付滞纳金、透支利息等相关费用。被告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牛蓝海对王增田卡号为62×××20信用卡消费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二被告应承担保证责任。后王增田申请办理了62×××18信用卡并通过置换偿还的方式偿还了62×××20信用卡借款。而被告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牛蓝海并未针对王增田62×××18信用卡签订分期担保推荐函,故二被告对王增田62×××18信用卡的借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增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截止到2017年1月10日的借款本息及应收费用共计420894.44元(2017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3元,减半收取3806.5元,由被告王增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