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某,马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吉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牛某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牛某某名下的陕KKR1**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玉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