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7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程,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程、被害人叶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程与叶某1发生争执,李某程对叶某1进行殴打并致叶某1受伤,经评定为重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程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7】75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程否认控罪,辩称叶某1受伤与其无关,其没有与被害人有过身体接触。被害人叶某1称:被告人李某程拒不认罪,且未对其进行任何赔偿,其不能原谅被告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程在深圳市南山西丽沙河西路3011号白沙物流园综合楼201被害人叶某1办公室内,与叶某1发生争执,李某程遂用手抓住叶某1头发,手持不明物体对叶某1头部进行击打,致叶某1受伤。叶某1大喊救命,李某闻讯赶来,将两人分开,李某程逃离现场。经鉴定,叶某1头颈软组织多次挫裂创并颅骨多发开发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并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左侧额颞顶叶脑挫裂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2017年3月3日李某程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叶某1陈述:2017年1月16日我到公司上班,大约10时,李某程来到我公司,进到我办公室。以前李某程在我公司上班,被我辞退,没有给其工钱,他来公司很多次,是来找我麻烦的。我当时就告诉李某程,我有事要出差,叫他先离开等我回来再联系。这时李某程就用左手抓住我的头发,我看到李某程举起右手向我的左边头上打来,我没有看到是什么东西打我,感觉我头部是被很硬的东西打到的,左边头很痛,我大叫了一声“救命”就晕倒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等我有意识清醒时,我已经在医院了。后来我发现我右边脖子有伤痕,左边耳朵很痛。2013年我在桂林银行办理贷款的时候,李某程帮我办理贷款的资料,我们就认识了。2016年10月份,他来我公司的茶室内招待客户,没有签合同,后来就不来了,也没有给过工资。有一次他在我公司和供应商发生了口角,我就把他赶出去了,第二天他又来,我又把他赶出去了。我没有跟李某程借过钱,当时她帮我找人借过钱,现在我将我借的钱都还给别人了。二、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1月16日早上10时许左右,我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3011号白沙新兴产业园综合楼A座201那里听见有人叫救命,然后我就跑过去了。我过去一看,看到一名男的打一名女的,男的大家叫他“李总”,女的是叶某1,我看到他用手抓着一个东西,好像是铁块差不多的东西,没看清是什么,打向叶某1左边头部。我过去把人拉开了,拉开之后就没有打了。然后那个男子也走了。我之后就帮她先拨打了120,还叫保安上来帮忙,后来那位女子的堂弟报了警。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6日11时17分,民警接李先生报警,称在案发现场有一男一女打架,女子受伤。民警到现场了解到叶某1被李某程打伤。(2)被告人李某程的身份信息。(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3日李某程接派出所通知,到案接受调查。(4)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2017年1月16日11时50分许,被害人叶某1到西丽人民医院就诊。四、鉴定意见(1)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叶某1头颈软组织多处挫裂创并颅骨多发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并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左侧额颞顶叶脑挫裂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深公(南)刑勘[2017]0303027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7年3月3日,案发现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沙物流园2栋2楼的众思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原貌及概况。(2)辨认笔录,证实叶某1、李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程就是打叶某1的男子。六、被告人李某程的供述与辩解:我和叶某1是普通朋友关系,这几年她一共向我借了人民币115万元。2017年1月16日早上10时许,我背了一个类似腰包的包跨在身上,带着一个文件夹去叶某1的公司白沙物流园要账。我跟叶某1说先对一下她欠我钱的账,她不肯跟我对账,还叫我去法院起诉她。之后我们就争吵了起来,大约2、3分钟后,我看到他的一位男员工进来她的办公室,然后我就离开叶某1公司。我们是因为经济纠纷而争吵的。当时办公室只有我跟叶某1两个人,没有其他人,谈话时叶某1办公室是凌乱的。2016年8月至9月29日,叶某1叫我去公司帮忙,我偶尔去下,之后我就要正常上班算是她公司的员工,她还跟我说没有钱给我支付工资,我就说没所谓,只要她把欠我的钱还给我就行了。12月上旬之后,我就没有再上班了。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及指认、证人证言及辨认、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程的相关辩解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此外,被告人李某程与被害人叶某1有无经济纠纷,属其他法律关系,应循其他途径解决,在本案中不作审查。综合本案的犯罪手段、被害人的受伤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执行至2022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辉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