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伟与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伟与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闵广贺执行员 马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