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5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胥猛、刘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猛,刘金德,刘广辉,刘娟,刘政,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胥猛,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刘金德,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刘广辉,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政,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帅,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猛与被执行人刘金德、刘广辉、刘娟、刘政、刘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5执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