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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胜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胜营,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兰考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5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0��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胜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胜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2时许,被告人曹胜营醉酒驾驶豫B×××××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阳路交叉口,左转进入兰阳路时,撞住由南向北孙某2所骑的两轮电动车后,曹胜营驾车沿兰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北街与兰阳路交叉口路口东侧,撞住孙某1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尾部���然后调头往西行驶时,又撞住王某2、王某1停放在兰阳路南侧停车位上的豫B×××××、豫B×××××、豫B×××××小型轿车。曹胜营继续驾车行驶至人民路与中山北街交叉口被孙某1拦下。经抽血检测,从曹胜营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16.42mm/100ml。经事故认定,曹胜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曹胜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曹胜营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图1、车辆、抽血照片12张、血样提取登记表1份、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各1份、事故认定书1份、视频情况说明1份、协议书3份、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孟某证言、被害人王某1、王某2、孙某1、孙某2陈述、被告人曹胜营供述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胜营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胜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11日,被告人曹胜营的刑期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映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亚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