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秀仙与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张思仲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秀仙,杨宗林,陈清香,张思仲,李海云,重庆闽三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锦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786号申请人吴秀仙,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申请人杨宗林,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申请人陈清香,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申请人张思仲,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申请人李海云,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申请人重庆闽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16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34856N。法定代表人何永东。被申请人重庆锦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镇盘龙五社1号。法定代表人杨宗林。被申请人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334405P。法定代表人何永东。申请人吴秀仙和被申请人杨宗林、陈清香、张思仲、李海云、重庆闽三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锦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宗林、陈清香、张思仲、李海云、重庆闽三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锦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吴秀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