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某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玉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