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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谭水财与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水财,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谭水财,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池河镇双营村。被执行人魏超,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武商购物商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水财与被执行人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超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