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丹丹与曹科斌、史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陈丹丹,女。被执行人:曹科斌,男。被执行人:史晓云,女。陈丹丹与曹科斌、史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7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丹丹在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现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科斌、史晓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陈丹丹借款本金87000元、利息33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按月利率2%计付本金80000元之利息;向陈丹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578.55元(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23日,按本金87000元以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计付,以后按实际逾期时间给付);交纳案件受理费2760元、执行费175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到被执行人家庭所在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农村信用联社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系汉台区徐望镇李木村人,常年在外,住址不定,无固定收入。家庭五人,其父XX彦早年外出,住址不明;其母张晓霞租住汉中市市区帮助曹科斌代管小孩,住址不明。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曹科斌涉及的被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均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陕0702执29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实可以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29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