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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慎华、吕红等与杭州诚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慎华,吕红,杭州诚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天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635号原告胡慎华,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告吕红,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叶余、夏谨言,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诚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1904室。法定代表人焦德俊。被告杭州天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B幢8楼835室。法定代表人蔡学伦。原告胡慎华、吕红诉被告杭州诚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天哲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慎华、吕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慎华、吕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慎华、吕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胡慎华、吕红承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