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伟与庄稼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庄稼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25号原告:陈伟,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雅丽,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稼盛,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陈伟与被告庄稼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2、要求判令被告以人民币6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7.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3、要求判令被告以人民币6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4、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写下书面借条1份。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并由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6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金及利息,但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涉事实可能涉嫌犯罪,本案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征审 判 员 陶伟春人民陪审员 凌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