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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严唯申请执行张久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唯,张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66号申请人严唯,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宜春市人,住山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张久忠,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严唯申请执行张久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69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申请人收到(2017)渝0111执403号分配案款48844元,退诉讼费6900元,缴纳执行费9400元。经本院两次“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严唯申请执行张久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渝0111执2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国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