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负责人蒋玉英,主任。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国新。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3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偿付利息30万元(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12月2日6万元,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房地产,但已被另案拍卖。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13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