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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春霞与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春霞,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18号申请人:吴春霞,女,生于1952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金,男,生于1952年9月17日,系申请人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栋,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红五,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军,男,生于1978年2月27日,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春霞与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经特邀调解员柴建军、颜冲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1前一次性给付吴春霞经济补偿金20000元。二、吴春霞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三、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春霞与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1日经特邀调解员柴建军、颜冲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