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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杰,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杰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