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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国法与林佳琪、林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法,林佳琪,林建平,新旺森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1250号原告:李国法,男,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明,男,昆山市陆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佳琪,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平,即本案被告。被告:林建平,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新旺森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大同路8号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3156325B。法定代表人:林建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国法与被告林佳琪、林建平、新旺森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旺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鸣独任审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明,被告林建平(同时作为林佳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旺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法诉称:被告林佳琪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20日又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赔偿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如不按期还款,另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到期后,林佳琪未能还款。经催讨,林建平、新旺森公司承诺担保还款,但至今未付。故现起诉要求:1、判决三被告返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决三被告返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利率按24%/年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800元;3、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本案中对律师代理费13800元不主张。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林佳琪、林建平、新旺森公司共同辩称:借款属实,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佳琪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20日林佳琪又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赔偿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如不按期还款,另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2016年10月13日,林建平、新旺森公司作为还款人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表示愿为林佳琪偿还欠宣炳文、李国法等四人的债务,具体凭借条为准。之后,三被告均未还款。为此,引起纠纷。庭审时,原告对该两笔借款的表述为:借款的支付方均为现金,其中2016年8月15日的借款是自有资金;2016年9月20日的借款是用车辆抵押借款借来的钱出借给林佳琪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1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因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全部借款而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原告的主张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佳琪、林建平、新旺森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国法借款本金42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75000元部分自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50000元部分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利率按24%/年的标准计算;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820元,两项合计10858元,由被告林佳琪、林建平、新旺森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