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晋商武汉新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刘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晋商武汉新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刘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06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晋商武汉新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开明路*号金冠大厦主楼**层。法定代表人:刘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刘岳,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湖北晋商武汉新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刘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8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湖北晋商武汉新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晋商武汉新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晋商武汉新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晋商武汉新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秀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