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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禄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禄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34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禄静,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禄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陈禄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禄静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记载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渝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南兴商业街大润发食街、岚头正街往南文小学方向行驶,行至大涌镇南文岚头堡球场附近路段,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车辆损坏。后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陈禄静。归案后,陈禄静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禄静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禄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禄静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陈禄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禄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缪慧莹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