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明飞与深圳市金广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飞,深圳市金广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715号原告刘明飞。被告深圳市金广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康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天安巷40-3号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飞诉被告深圳市金广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