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薛喜团、赵礼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喜团,赵礼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112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薛喜团,男。被执行人:赵礼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喜团与被执行人赵礼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1月23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经到银行、房管、工商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工商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剩余部分暂无执行能力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