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仕杰与彭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仕杰,彭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267号原告周仕杰,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彭卫平,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仕杰诉被告彭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仕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被告已还清原告的欠款,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仕杰承担。审判员 杜江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