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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仕杰与彭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仕杰,彭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267号原告周仕杰,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彭卫平,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仕杰诉被告彭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仕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被告已还清原告的欠款,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仕杰承担。审判员  杜江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