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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立腾与北京燕园助力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腾,北京燕园助力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60号原告:刘立腾,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恒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燕园助力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1706室。负责人:刘立。被告:刘立,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刘立腾与被告北京燕园助力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立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刘立腾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刘立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立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刘立腾负担。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