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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长岭县新土地生产资料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贵文、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新土地生产资料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张贵文,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77号原告:长岭县新土地生产资料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步行街北。法定代表人:蒋海涛。委托代理人:蒋海波,男,1961年5月6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贵文,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张丽,女,现住址不详。原告长岭县新土地生产资料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贵文、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张贵文、张丽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张贵文、张丽,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新土地生产资料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喜宝人民陪审员  胡艳龙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