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坤、田桥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坤,田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杜坤,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田桥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3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杜坤、田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 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