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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陈衍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初186号起诉人陈衍君,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起诉人陈衍君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对“京闽联盛石材市场”进行拆迁时,未进行可行性项目论证,未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行为违法;判令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土地征地、占地公告、土地征收方案、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判令市政府与陈衍君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补偿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陈衍君起诉称:市政府对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京闽联盛石材市场”进行了拆迁。其系“京闽联盛石材市场”的租户,并且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京闽联盛石材市场”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市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陈衍君提交2017年6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民委员会发布的《通告》,以其记载的“根据市、区乡政府的最新通知,要求在疏解范围内的租赁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全部腾空……”证明市政府系其主张有关行为的实施主体。但该《通告》内容不能证明其主张相关行为的实施主体系市政府,故陈衍君对市政府提出的起诉不具备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衍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