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铭轩与张金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铭轩,张金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881号原告:李铭轩,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吴家村人,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亭,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龙,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西侧(5号院大门北侧沿街4号楼)。负责人:李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铭轩诉被告张金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铭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铭轩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