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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家风、欧阳振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风,欧阳振万,安远县幽香园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家风,女,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振万,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安远县幽香园农业专业合作社,住安远县西霞山工业园。申请人黄家风与被执行人欧阳振万、安远县幽香园农业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1381.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璞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