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丁建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丁建祥,俞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开发大道1372-138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058282872F。法定代表人:翁良存。被执行人:丁建祥,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俞建飞,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032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丁建祥、俞建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15729.32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3018元,执行费4635.9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