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大容申请执行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容,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容,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法定代表人:刘明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大容申请执行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大容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