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迁迁与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九华东路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迁迁,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九华东路营业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656号原告:刘迁迁,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灵石路以东安徽省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黄远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其货,该公司中心门店经理。被告: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九华东路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黄远成,该营业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迁迁诉被告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九华东路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迁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九华东路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刘迁迁申请撤回对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九华东路营业部的起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迁迁撤回对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九华东路营业部的起诉。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