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陈爱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陈爱玲,尹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林,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波,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590号福缘雅居2号。主要负责人:符赛男,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锋,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玲,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亮,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系被上诉人尹亮妻子。上诉人李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常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爱玲、尹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常州支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李海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安常州支公司与李海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红娥审判员 刘岳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芫朗 关注公众号“”